【引言】
2014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即在设立公司时,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的比例,取消了首次出资额至少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
简单的来说,就是在设立公司时你想认缴多少注册资本就认缴多少注册资本,你想什么时候缴纳注册资本就什么时候缴纳注册资本,从理论上来说,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均可以“零首付”。
但认缴的出资总有个出资期限,部分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的时候就会想,“其他人都还没出资,那我也不出资”,那这样的想法到底行不行的通呢?今天,法大夫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河南某农业公司的股东为李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出资1000万元,占股50%,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赵某出资800万元,占股40%;钱某和孙某分别出资100万元,分别占股5%。
出资期限届满后,李某以林权证等作价1000万元出资入股,但未将林权证进行出资变更登记;赵某缴纳出资600万元,剩余200万元未缴纳;钱某、孙某分别以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均剩余50万元出资未缴纳。
河南某农业公司起诉赵某、钱某、孙某,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赵某、钱某、孙某以另一股东李某未出资到位,未将林权证变更在公司名下为由,拒绝继续出资。
【案情结果】
赵某、钱某、孙某以另一股东李某未出资到位,未将林权证变更在公司名下为由拒绝继续出资的辩解不能成立。判决赵某、钱某、孙某向河南某农业公司缴纳剩余出资。
【法官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主体是公司,任何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其自身的出资义务,亦不享有双务合同抗辩权。
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是其应当向公司履行的义务,部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能成为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抗辩。
【律师建议】
根据上面的案例,“其他人都还没出资,那我也不出资”的想法是行不通的,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股东的我们必须按期足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不仅需要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还可能需要向其他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为了避免股东可能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觉,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后,若其他股东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已出资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未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实现“我要出资,你也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