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固定收益,不担风险”是投资还是借款?

2023/3/17 17:32:23 次浏览

【引言】


朋友做生意向你筹集资金,承诺稳赚不赔,你只要给本金就能获得固定收益。


后来问他要收益的时候,朋友却说你们是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你不能撤回投资,而且要共担风险。


到底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事益公司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付某投资1300万元,建设期间内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事益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付某的收益达到付某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事益公司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付某;分红每年一次,12月30日结账,次年1月15日前分红;因事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付某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


协议签订后,付某向事益公司转款1300万元,但事益公司未按约定向付某支付固定收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1300万元借款,支付付某624万元利息,支付付某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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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事益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付某可以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


事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益公司又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名为投资关系,实为借贷关系的理由主要有:


1.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2.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事益公司股权办理至付某名下,系作为付某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



【律师提示】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常见表现形式有:


1、约定投资者享有保底收益或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此种约定不符合投资关系中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


2、名为投资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投资一般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等权利,如果只是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未对投资人实际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进行约定,且未参与公司实质性经营活动,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


3、公司未对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投资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4、仅是利用投资人的资金,未履行工商登记的程序,未将投资人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


如果对公司前景非常看好,为了大干一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那就不要约定保底,以免因被认定为借贷而无法参与高额利润的分享;如果心里没底,而且无力承担高风险的投资后果,可以约定保底,确保基本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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