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客户可能遇到这个问题:员工在职期间做私单,甚至把公司的客户转移至在外开设的公司或其亲属设立的公司。出现这种现象,公司该如何应对?
【案情简介】
张某为A公司经理,负责国外客户交往等业务。2019年,A公司因张某主管的业务客户大量流失,并且张某且常常缺岗,导致A公司收益受到了严重损害。A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张某在2018年注册了与A公司业务相同的B公司。B公司成立后,张某利用其担任A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用其邮箱向其负责的客户发送了公司业务变更的说明,将A公司部分业务转入了B公司。
A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张某及其控制的B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同类业务,赔偿A公司损失200多万元。张某否认其上述行为,并且,张某认为A公司与其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无权要求其停止经营同类业务。
法院认为,张某为A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客户往来业务,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部分客户及业务揽入其另行成立的B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的勤勉、忠诚义务,B公司与张某应视为共同侵权人,因此,张某及B公司应共同向A公司返还相应所得160万余元。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经营同类业务,由于张某已从A公司离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停止经营同类业务。
【法律问题】
一、常见的“做私单”的类型有哪些?
1.将客户转移到与其他同类型企业
员工促成客户与其他同业竞争者达成交易后,同业竞争的企业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成或返佣,并且该提成比例或返佣通常高于本企业的提成标准。
2.擅自更改合同条款,侵占客户支付的部分款项
部分企业对于接洽客户、签订合同、收款、开票等环节并未建立全流程的管控措施,相同产品和服务的报价亦未执行统一、公开、透明的标准。员工在向客户报价时可高于企业内部的指导价格,并且私下用个人账户收款。员工在收到款项后,将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修改为比客户实际付款更低的价格,高出部分则据为己有。
3.在职期间另设公司,转移客户
员工在职期间刻意隐瞒事实情况,保留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同时,自行设立公司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公司,再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资源转移到另设的公司,致使企业客户大量流失,损失惨重。
二、出现“做私单”“挖客户”的行为,公司该如何处理?
1.收集相关的证据
当公司发现前述行为时,首先应冷静先收集相关的证据,具体如:
a)整理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
b)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包含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协议。证明其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泄露、私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客户信息。
c)补偿金的支付凭证,证明企业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d)走私单,与客户私下联系以及与同业竞争者联系的微信、QQ聊天记录,往来邮件、语音通话等相关证据。
e)企业因员工走私单而遭受的损失,已流失的客户清单及相关合作协议,收款凭证等。
f) 员工走私单获利的相关证据,客户给员工支付款项的凭证,同业竞争者给销售人员提成、回扣的相关证据。
g) 已离职员工入职新用人单位,与企业进行同业竞争的证据,新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新用人单位官网的产品、服务、业务的介绍,该员工在新用人单位签发文件等。
h) 其他能够证明销售人员存在走私单行为的证据。
2.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公司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b)对于获取私单的同行业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就自身遭受的损害,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公司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d)如果内部人员和同行业企业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刑事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相对于事后的应对,更重要的是做好事前的预防,具体如下: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向员工予以释明,以保证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有法可依、有证可循。
2.将公司员工做私单的行为纳入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严禁员工走私单,并明确规定走私单的处罚机制,申诉、举报渠道。一旦发现员工有走私单的行为,可依据规章制度所确定的条件、程序对其进行处罚。
3.建立客户信息的管理机制,加强员工日常工作及客户信息管理。比如设置客户信息的分权限操作,对客户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回访等。对于客户信息的收集、存储、调用、访问、分享、删除等设定全流程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