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暂缓法院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为了更快地拿到执行款,经常会遇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还款,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那么,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执行款,能否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艾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货款人民币520000元、经济损失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艾某分六次支付欠款;如被执行人艾某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艾某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案外人唐某自愿作为被执行人艾某上述还款行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艾某未按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唐某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担保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且担保人并未向法院做出担保,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对担保人的财产直接强制执行。
【法官说理】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系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约定由案外人提供保证,该协议只能理解为在执行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生效判决的履行所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其效力仅限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之间,只能构成对执行和解协议所做担保,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担保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对担保人的财产直接强制执行。而真正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担保,不仅要求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保证,还必须要求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之外,担保人自愿加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直接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在已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不建议再通过和解协议完成执行。大部分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的条件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冻结、查封被执行认定财产,而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内,被执行人很可能已经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
即便和解协议约定了担保条款,若担保人未向人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将会给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带来损害,也会增加申请执行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若为早日拿到执行款,必须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不仅需要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还应当要求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保证,必须要求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在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或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被执行人也可通过提交和解协议及履行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