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做不下去了,换个股东就没事了,自己再开个新公司照样吃香的喝辣的?想象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原则上,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正常转让股权的,不必对未到期的实缴出资负责。可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时机”不对,一不小心,即使退出公司多年也可能被债权人找上门,今天法大夫就带大家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深圳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认缴出资400万元,占股40%。认缴期限为2032年9月20日前。
经营过程中,深圳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上海公司500余万元的货款,上海公司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2020年3月,法院判令深圳公司支付上海公司欠款及逾期利息合计6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深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上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证后,未发现深圳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2021年10月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2月,李某将其持有的深圳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某。2022年2月,上海公司申请追加深圳现股东及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执异程序中,法院仅支持追加现股东,认为李某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对于追加李某的请求没有支持。此后,上海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其转让股权后原则上不再负有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但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就已经发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则应当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转让股权前,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深圳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并且被法院认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在明知深圳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仍转让股权,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不能免除补足出资的义务,因此,李某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前海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向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认缴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认缴期限为2038年3月18日前。
2019年8月,前海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将其持有的前海公司30%的股权(已实缴100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
2020年,因前海公司拖欠深圳公司货款,深圳公司将前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前海公司支付深圳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700余万元。
因前海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深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证后,未发现前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深圳公司将前海公司原股东向某及现股东等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原股东、现股东对前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股东向某在前海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8年3月18日前。认缴期限届满前,向某将其持有的前海公司30%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某。若无证据证明转让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等异常转让情形的,向某在出资义务届满前转让股权不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向某不再对前海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后,深圳公司股东郁闷了,为什么同样是公司债务,自己公司的原股东还要承担责任,而前海公司的原股东却不要承担责任,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呢?

【法律分析】
原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以后是否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转让股权的动机是什么。
在认缴资本制度背景下,原则上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此时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不得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股权转让的,也不得主张该股东(转让股东)继续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原股东存在逃避出资、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以股权转让行“金蝉脱壳”之目的时,为避免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后原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综上,判断原股东是否应继续承担尚未实缴的出资义务的关键点应在于其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是否具有逃避出资的客观情形。若存在,则其出资义务不能免除。
【律师建议】
基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我们建议:
1.作为股权转让方。应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让,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明确约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如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完毕即想转让股权,一定要先咨询律师和财务专业人员,对股权转让进行科学的方案设计,达到既将股权转让出去、又降低了转让方风险的目的。
2.作为股权受让方。应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予以审查,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受让的股权是否已实缴,未实缴的认缴期限是否届满,未缴纳的资本金额是多少等等。同时还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前述情形由转让方作出承诺与保证,约定违约责任。
3.作为公司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转让给无履约能力的受让方等情形,并留存证据,结合具体情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