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我们该如何应对?

2023/9/8 16:40:21 次浏览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程度不同,导致在庭审中的举证能力不平衡,甚至部分当事人因不正当目的强行控制证据,拒不提交相应的证据原件,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潍坊某公司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安丘市区建设居民楼,并约定了双方的利益分配方案,房屋建成后,原告潍坊某公司委托被告代为销售了部分房屋、车库。因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施工工程进行结算。

2019年8月,某村委会率先起诉潍坊某公司,要求潍坊某公司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小区配套设施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村委会提交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原件,庭审结束后某村委会将上述证据原件收回。最终法院判决,潍坊某公司应向某村委会支付代为垫付费用197万余元及利息。

2022年9月,原告潍坊某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委会返还房屋、车库代销款459万余元及利息。原告潍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被告某村委会在前述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复印件,用以证明相关的房屋、车库等均系由被告销售及销售的数量、价值等,但被告某村委会以该证据系复印件非原件为由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且在法院责令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该案件原告申请司法审计,司法审计机构依据上述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被告某村委会应返还原告潍坊某公司房屋代销款264万余元。


【案件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潍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复印件,原告主张系来源于被告某村委会在前述关联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并提供了关联案件的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被告某村委会对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供的书证复印件不予认可。

经查,被告某村委会在关联案件中确实提交过上述证据原件,且在庭审结束后将证据原件收回,现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以证据为复印件非原件为由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又在法院责令提交证据原件的期限内拒不提供证据原件与之核对,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司法审计的结果,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某村委会返还原告潍坊某公司房屋代销款26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某些特定原因,书证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对方当事人拒不交出相应的证据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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