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有个客户咨询:“昨日来了几个便衣警察,说我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我以为是诈骗的,就报警了,最后发现他们还真是公安,实在尴尬”。
这个尴尬有几层意思:一是报警抓便衣警察,闹了误会,便衣警察很生气,让人哭笑不得;二是客户真没意识到商业行为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为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所以才敢报警,这才是最尴尬的。
法大夫服务团队经过了解,原来是客户受托加工一种包装产品,包装上需要按照其委托方的要求印上一种标识,而这种标识并非委托方合法所有,而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客户对此并不知情,最终“东窗事发”,闹了笑话。
那么,接下来就介绍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加工方受托加工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如何尽注意义务”,希望企业能有所收获,增强企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软实力。
- A公司受托加工食品侵犯驰名商标案-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保健食品领域专业的生产、销售企业,受B公司委托加工的食品使用了C公司某驰名商标的标识,AB公司被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A公司认为其只是代B公司加工,无论是销售还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均是B公司主导。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接受B公司的委托加工要求时,既未要求B公司出具相关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许可授权合同,也未审查相关商标标识的权属情况,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且被侵权的商标系驰名商标,A公司理应知晓该情况。法院综合各种因素最终认定A公司和B公司共同向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法律分析】
代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代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
(2)侵权人是明知还是非明知。如是明知,必然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如是非明知,要考察代工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要从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以及在同行业的知名度、代工人的生产规模和加工经验等方面审查,判断侵权人的义务和过错大小;
(3)代工行为涉及侵权的,赔偿责任大小根据代工人的过错程度、实际加工规模、停止侵权行为的速度等因素来判断。
【律师建议】
加工型企业要避免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建议做到如下几点:
(1)事前审查
在接收委托方的加工生产业务时,应主动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审查。比如要求委托方出具商标注册证书,对相关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核查,排除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签订完善的《委托加工合同》
约定明确的知识产权免责条款,约定委托方自负侵权风险,但仅仅有合同是不够的,事前审查必不可少。
(3)事后补救
如侵权行为被发现,为了减少侵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代加工厂收到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律师函件时,应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通知委托加工方等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要做到以上几点,需要有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履行审查义务和签署规范的加工合同,做好事先预防、事后补救,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意识,提升企业软实力,这样才能在科技时代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