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名称与字号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承载着企业的荣誉和商业信誉,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已经成为消费者消费时重要的考量因素。企业名称虽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后使用,但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名称就必然是合法合规的,如在后字号的选择与使用对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搭便车”的恶意,使相关公众构成混淆的,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做珠宝生意的刘某,持第14类金刚石、宝石、戒指(首饰)等商标上的“致金致钻”商标。刘某发现,辽宁省有一家名为大连至金至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金至钻公司”),刘某认为至金至钻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至金至钻”与其持有的“致金致钻”读音相同,字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文义相同,两者具有高度的近似性,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至金至钻公司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号进行经营,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商标销售珠宝商标。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大连至金至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刘某“致金致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作为字号、立即停止使用“至金至钻公司”作为商号从事经营活动。
字号和商标虽然同属商业标志,但是两者的核准、注册程序有很大的区别。企业申请商标,都由商标局决定是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则不能获得注册。而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企业名称由各省(市)工商局核准注册,一般在本省(市)区域内不会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而且,在核准注册阶段,商标与商号之间一般不会互相参照,没有互相驳斥的可能。
因此各省市之间字号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商标与字号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这种相同或者相似并不会造成违法,或者构成侵权。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在先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名气,如果在后字号的选择与使用存在搭便车的恶意,使相关公众构成混淆的,则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权人有权要求规范使用字号或者停止使用字号。
本案中,刘某所有的“致金致钻”商标虽然不是驰名商标,但是经过刘某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具备一定的名气,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至金至钻公司将与其近似的“至金至钻”注册为商标使用,足以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律问题】
一、企业名称登记在先,该企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
构成侵权。即使某企业登记名称在先,其他主体申请将与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在后,如该企业未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该企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的,仍然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可见,不能直接将他人已有知名度的商标当做字号使用,也不能将已有字号但未注册为商标的名称直接当做注册商标使用。
二、同类经营者将他人特定简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构成。对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社会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在特定地域内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与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内的相关社会公众对在后使用者和在先企业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在后使用者就会不恰当地利用在先企业的商誉,侵害在先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为了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免于经济损失,企业在申请名称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一要重视商标查询,防患于未然。对于新设企业,权利人在申请企业名称前,就相关词汇做企业名称检索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查询及时处理“撞车”情况,这样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与已注册商标重复。
二要创立自有商标,注册同名企业。即在企业设立之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创立自有品牌,做好自我保护,以免让他人抢注商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