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要对外宣传推广,而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检索排名等方式对外发布文章、视频、产品介绍、图片都是企业最常使用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最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图片侵权、字体侵权等纠纷,给企业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一、企业对外宣传常见的风险
针对企业常用的微信公众号、搜索竞价排名、短视频等宣传渠道引发的纠纷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对外宣传的常见风险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类型:
1.图片侵权:图片侵权常见于微信公众号、短视频,企业对外发布文章、短视频,基于排版美观、吸引消费者等角度考虑,会插入线上图片,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2.字体侵权:企业对外宣传的海报、视屏中使用的花体字是最容易构成字体侵权的,很多企业并不清楚免费字体不代表是免费商用字体,因而在自制的宣传海报或推广视频中使用非免费商用字体而构成侵权。
3.不正当竞争:企业对外宣传致使的不正当竞争情形一般发生各大搜索平台设置的检索关键词上,企业为了更容易被检索到,会将同行业比较有知名度的品牌因素设置为关键词,以便获取更多流量和交易机会,从而构成“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案例
1.因检索关键词不当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于中小企业的知名度方面的因素,部分企业在百度搜索、搜狗搜索、360搜索等平台上付费竞价排名或做检索关键词的时候,会使用同行业知名度比较高的企业的商标或知名产品作为己方的检索关键词,从而劫持流量,增加交易机会,由此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侵权纠纷。
【案例简介】
上海某餐饮中心享有第35类、43类上“又卷烧饼”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权。“又卷烧饼”历经十年沉淀,推出以土家掉渣烧饼为大单品的湖北X族特色小吃品牌,又卷烧饼将传统美味小吃与互联网思维完美融合,全国拓展店铺超过1600家,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0年6月,上海某餐饮中心发现重庆某餐饮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为V15802308585的“易厨易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抖音账户发布了“第267集 给年轻的‘又卷老板’上一课,最详细的烧饼教程”的短视频作品。同时,上海某餐饮中心发现重庆某餐饮公司在小红书平台及西瓜视频上均发布了上述侵权视频,标题相近似,文字亦近似。涉案三个平台上的视频都提到又卷烧饼的学费是12800元,与上海某餐饮中心实际的加盟费不相符;涉案视频宣称为全网最详细又卷烧饼教程,而上海某餐饮中心烧饼制作方法简单,没有推出网上教程,上海某餐饮中心烧饼制作需要料包,与视频中所称使用五花肉不符,上述足以确定重庆某餐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相关公众看了涉案视频,会降低上海某餐饮中心商业机会。涉案视频损害上海某餐饮中心的加盟商利益,间接损害上海某餐饮中心商业利益。涉案视频蹭上海某餐饮中心的流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重庆某餐饮公司是重庆XX餐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经营地址、内容、人员都是相同的,构成人格混同。上海某餐饮中心因二者侵权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涉案侵权视频存在部分虚假内容,但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还要回归到“引人误解”作为落脚点,本院认为上海某餐饮中心取得第16618112号“又卷烧饼YOUJUANSHAOBING”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厅、饭店,涉案视频中烧饼制作方法相对简单,且上海某餐饮中心亦自称本身又卷烧饼制作方法简单,故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并不会相信其他地方又卷烧饼的学费是12800元;虽然上海某餐饮中心指出该视频中烧饼做法与上海某餐饮中心烧饼做法存在差异,但二者差异不大,不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上海某餐饮中心烧饼大致做法产生误解,因此本院认为重庆某餐饮公司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第一,上海某餐饮中心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第二,上海某餐饮中心与重庆某餐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具体竞争关系;第三,竞争行为是否导致上海某餐饮中心竞争利益受损;第四,对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本案中,上海某餐饮中心通过合法市场经营获得相关公众认可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上海某餐饮中心从事餐饮及加盟业务,重庆某餐饮公司从事餐饮加盟、培训服务,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且重庆某餐饮公司系在未付出劳动或者对价的前提下,借由“又卷烧饼”的声誉吸引相关公众的关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以获得竞争优势,损害了粮帅餐饮管理中心的利益。
综上,重庆某餐饮公司作为上海某餐饮中心的直接竞争者,借由“又卷烧饼”的市场关注度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增加交易机会,损害了上海某餐饮中心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竞争秩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鉴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重庆某餐饮公司赔偿上海某餐饮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2)重庆XX餐饮公司对重庆某餐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不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使用图片美化或者说明文章,是很多企业对外发表文章最喜欢的方式,也是最常见的图片侵权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6日,惠州某汽车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惠州深XXX”中发布了题为《常伸懒腰对身体好处多》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一张“人物背影”的图片。
2019年6月5日,北京XX视觉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取证,取证内容显示:2014年12月16日,微信公众号“惠州深XXX”中发布了题为《常伸懒腰对身体好处多》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一张“人物背影”的图片。经比对,惠州某汽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图片与北京XX视觉公司主张权利的1Z-10815摄影作品在拍摄场景、人物动作、整体布局、拍摄角度等细节特征方面相同。
2021年1月12日,北京XX视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惠州某汽车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北京XX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惠州某汽车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北京XX视觉公司公开致歉;3.惠州某汽车公司赔偿北京XX视觉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关于惠州某汽车公司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惠州某汽车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转载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北京XX视觉公司的涉案权利作品内容高度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惠州某汽车公司未经北京XX视觉公司许可使用被控侵权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控侵权图片,侵犯了北京XX视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北京XX视觉公司主张佛山某食品商行停止使用北京XX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北京XX视觉公司未能证明其因惠州某汽车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惠州某汽车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并结合案件性质,酌定惠州某汽车公司赔偿北京XX视觉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1)惠州某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北京XX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国图片库1Z》中编号为1Z-10815的摄影作品。
(2)惠州某汽车公司赔偿北京XX视觉公司经济损失(包含香港荣华饼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元。
三、企业对外宣传的合规管理建议
如果分析近几年的字体著作权人、图片著作权人的维权案件,可以发现大部分企业的抗辩理由都是:
1.相关字体预装在正版办公软件或其他软件中,并没有提示需要付费,所以是可以免费使用的;
2.使用的图片来自免费图片网站、来自百度图片库,所以是可以免费使用的。
但实际上,所谓的免费使用与免费商用是两个概念,基本上,没有明确注明免费商用的图片和字体,如擅自用于推广宣传,都有可能侵权。甚至有些权利人已经形成前期放任知识产权侵权、后期维权来收割用过用户的商业模式。
针对司法实践情况和放水养鱼、全面撒网的商业模式,建议企业做好对外宣传侵权风险的合规管理:
1.字体、图片侵权属于完全可以规避的风险,只要设计人员或推广人员具有知识产权的侵权意识,提前规避收费字体、收费图片,就可以避免;
2.明确知识付费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实在需要使用正版收费图片,可以寻找外部设计公司进行合作,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正版图片;而需要使用收费字体,注意购买商用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