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未出资股东诉讼期间0元转让股权:“金蝉脱壳”还是正常转让?

2023/12/15 14:56:14 次浏览

【引言】

股东未实缴出资,在与他人诉讼期间,“偷偷”将股权0元转让,这到底是“金蝉脱壳”还是正常转让呢?今天,法大夫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聊一下关于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认定。

【案例】

某公司拖欠赵某一笔100万货款,一直未归还。后赵某起诉该公司,并获得胜诉判决。到执行阶段,赵某发现该公司的财产并不足以偿还100万债务,公司现任两名股东名下也无财产可执行。赵某通过多方了解到,在赵某与该公司进行诉讼期间,该公司的原始股东、实际负责人A,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现任股东B,存在通过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直接追加公司原股东A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A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后,以0元对价转让给无经营能力、无偿还能力的B股权,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以及逃避债务的故意,其利用股权转让的形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支持申请人赵某追加原股东A为被执行人,原股东A对公司债务,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关于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股权转让的时间。例如,股权转让时,公司正面临重大诉讼、有确定到期的债权到期,或者可预见公司即将形成大额债务。

第二,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股权本身具有价值性,能在市场流通,股权价格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股权转移的对价,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从一方面反应出原股东转让股权的动机。

第三,新股东的出资能力,例如年龄、职业、学历等因素。如果股权转让后的新股东没有出资能力、没有合理的收入来源,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出资额没有支付能力,实质上减少了公司和股东对外的责任财产。

第四,公司经营情况和实际控制人。例如,虽然转让股权,但是原股东并未退出公司的管理,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新的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且经济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应认定转让股权的目的是逃避公司将要产生的债务。

第五,转让股权时,有无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应当优先购买的限制性规定。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利益,是可以在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责任,实际上是公司新旧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公司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一方面,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依法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股权转让自由;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应该有边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未到出资期限股东转让股权后,原股东对未到期的出资额不承担任何责任,将会为股东逃避出资义务和责任开启方便之门,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原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到期出资的股权,转移经营风险,逃避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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