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房屋拆迁时,承租人可以主张什么权益?

2023/12/20 14:24:36 次浏览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那么是否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遇到房屋征收时,可以主张哪些权益呢?法大夫团队以实际案件为例,就承租人主张拆迁补偿款具体范围和依据进行分析,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案例】

兴盛公司(承租人)租用杨先生(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厂房,约定租期为2015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约定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同意下装修厂房,但未对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房屋装修如何处置进行约定。2019年9月1日,政府部门决定对该厂房片区进行征收,出租人杨先生随即通知承租人兴盛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兴盛公司在1个月内搬离厂房。兴盛公司认为自己享有房屋拆迁的装修补偿、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院认为】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兴盛公司与杨先生自2015年开始一直存在租赁关系,租赁期间遇到政府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在本租赁合同中,双方对补偿问题未作约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间、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人接受补偿等实际情况,判决出租人杨先生补偿承租人兴盛公司房屋装修费、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共计8.5万元。

【法律分析】

因房屋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就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项向房屋所有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房屋装修费。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32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关于搬迁费补偿。因房屋拆迁而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承租人需要搬至别处,由此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搬迁费用。《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搬迁费标准如下:

拆迁.png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关于停产停业补偿,从租赁合同解除到在新的场地恢复生产经营,承租人需要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势必暂时停产停业。征收过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给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造成临时性障碍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标准: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律师建议】

为避免出现承租的房屋在被征收时出现补偿纠纷,承租人可以通过以下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房屋装修费等拆迁补偿费用进行约定

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会先审查租赁合同是否有对相关拆迁费用的约定,特别是装修费用,如果双方就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因此,建议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承租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二)履行租赁合同时,注意保留与收集相关证据

无论是征收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还是承租人另行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相关补偿,都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以对补偿或损失进行认定。因此,承租人在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发生征收时,积极与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单位进行沟通、配合征收

面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建议承租人主动关注征迁进展,并配合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同时积极与征收单位反馈承租人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与征收单位沟通补偿款项分配及支付事宜,不要通过暴力方式阻碍政府征收。

(四)无法就补偿款协商一致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承租人可基于租赁合同就该补偿款项的分配向房屋所有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便租赁合同未对房屋拆迁补偿分配进行明确约定,承租人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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