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看!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内容逐项解读之“股东出资”!

2024/1/19 9:49:24 次浏览

导读: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大夫公众号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分析解读《公司法》修订的新变化。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改革:股东出资期限由“认缴制”改为“限期内实缴制”、增加董事核查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增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等,本文接着上期的“股东出资期限”的话题(这里放第一期文章的链接),继续对新修订《公司法》“增加董事核查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增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增加“股权、债权”出资形式。”四个关于“股东出资”变化的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变化一:增加董事核查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一:

1、首先,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及时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2、其次,强化了公司董事的责任。董事如果未及时履行股东出资核查义务,属于未尽到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由此造成公司的损失由该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变化二:股东出资不足由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改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二:

1、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此变化,回归到“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制度框架上来,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损害的是“公司”财产利益,而不是损害“其他股东”的财产利益,不需要对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三:增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三:

1、在新《公司法》之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主要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此变化是配合公司注册资本“五年限期内缴足”制度变化,新法要求压实股东的出资义务,当出现“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情形,加速股东认缴出资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

3、从实务诉讼操作角度分析,新《公司法》之前,债权人需要等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诉讼执行“终本”之后,才能追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而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在一审阶段将“未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责任,有利于债权人维护权利。

变化四:增加“股权、债权”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解读四:

1、此条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

2、在“压实股东出资义务”的大背景下,“股权、债权”出资形式如何规避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需进一步通过实务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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