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修订《公司法》——董监高责任强化!企业必看

2024/2/23 18:18:23 次浏览

导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大夫公众号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分析解读《公司法》修订的新变化。

本期接续前几期关于股东出资、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制度变化话题,继续对新修订《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的强化进行分析解读。

概述:原有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董监高应当对于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但由于公司董监高与股东之间的渊源和责任边界模糊不清,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责任和对提名或委任其职务的股东之忠诚责任经常发生混淆和冲突,董监高因违反该等义务的实践案例高频出现,存在许多公司董监高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案例。 

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作了有意义的理解和区分,并详细地陈述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

新公司法第18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读:

第一,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新公司法规定,对于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事实董事”,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董监高“忠实义务”的强化具体规定

1、增加董监高近亲属与公司“关联交易”报告义务

新公司法第18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第一,扩大和明确了适用主体的范围。增加了 “监事”的报告义务。

第二,对关联方的范围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扩张。关联方的范围包括: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第1045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3)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2、增加董监高经营“同类业务”报告义务

新公司法第184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读:

 第一,将监事纳入同业竞争监管和限制的主体。

第二,增加了“董监高”就从事同业竞争经营或任职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决议通过的义务。法律对同业竞争的限制本质上也是对公司商业机会的保护。

二、关于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强化具体规定

1、对未出资股东的催缴义务

新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第一,该等勤勉义务的适用主体是董事,权力行使机关是董事会。

第二,关于履行义务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实缴期限最晚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因此,董事会在章程规定的实缴出资义务期限届满后和宽限期(60日)届满后,应当履行催缴义务或通知该股东失权。

第三,董事承担该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及时履行”义务,如果履行了义务仍然未追得股东欠缴的出资,则无须承担本条责任。

2、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防范义务

新公司法第53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第一,董监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公司遭受损失,(2)董监高对损失负有责任,即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

第二,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这无疑是对董监高责任在法律上的最高要求,也提醒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明确各公司权力机关的权责。

3、董监高对公司财务资助行为的监督义务

新公司法第163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第一,财务资助行为是指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为目的,进行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新公司法中,除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原则上不允许实施财务资助。例外情形下,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且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的总额限制。

4、新增董监高对违规分配利润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在发生公司违规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此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与股东一同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增董事、高管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18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第一,新增了董事、高管(不包括监事)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和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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