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的运营权,负责制定公司决策、执行公司具体事务以及对公司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监督。上述人员实施的行为将对公司利益产生直接影响,为避免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损害公司利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通过总结大量的客户咨询可知,其实很多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主体?忠实、勤勉义务又指的是哪些义务?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将承担何种责任?今天,法大夫将根据新公司法对上述疑问一一进行解答。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监事是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等方式,获得行使董事、监事职权的正式授权,并依法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并未完全列举,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义。当发生争议时,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员工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1.是否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位;2、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员工所担任职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3、员工是否实际掌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三、忠实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从含义、具体规定及法律责任等各个层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包括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法规定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以及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具体包括催缴股东出资,审查抽逃出资,审查决议的合法性,审查利润分配任务,审查减资义务,审查清算义务以及其他勤勉义务。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可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实施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可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1.董事会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4.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给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 语
对公司和小股东而言,此次新公司法全面强化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具体化了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更好地维护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以及小股东的利益。一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应当及时根据法律采取措施维护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而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角度出发,则意味着职业风险的加重,在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合法合规,积极作出合理安排和规划,积极履职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用积极的方式等待新公司法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