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公司高管及内部人员,通过与公司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掏空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能否追回这些损失呢?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公司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具体经营车辆改装、汽车配件制造,周某担任A公司营销部经理,负责A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周某负责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38份加工承揽合同,B公司拖欠A公司车款500万未按时支付。后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在案件执行期间,法院发现B公司无营业场所、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并于2023年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A公司在调查中发现,2020年—2022年期间,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的岳母,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为周某妻子的表弟,周某存在利用公司职权,与关联公司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周某、周某妻子、周某妻子表弟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本金及利息,共计600余万元。
二、法院认为
周某作为A公司高管隐瞒同B公司控股股东、股东系直系亲属的事实,对于两公司共计38份《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货款回收、交易方的财务状况、交易风险不闻不问,A公司的绝大部分交易比较规范,货款回收比较及时,唯独与B公司的交易造成了巨大损失,利益输送之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其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特点。且周某在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利用职权继续与B公司签订合同和供货,周某的行为客观上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说法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认定公司高管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应当从其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相应的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四方面进行论述审查。同时,该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位和级别必须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公司高管”。
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对高管的职责、违反义务的相关情形及法律责任作出更加具体化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