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家族企业传承的关键

2024/12/20 14:05:27 次浏览

随着第一代创业者的老去或离世,家族企业的股权传承问题日益凸显。股权继承不仅关系到家族财富的传承,也涉及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讨论探讨股权继承的条件风险及解决方案,为家族企业提供传承智慧。

案例:父亲去世,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子女继承公司股份

2004年,孙某与刘某、黄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服务公司,其中孙某作为大股东,持股51%,刘某和黄某共持股49%。2021年疫情影响下,孙某突发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安排自己的个人财产,后公司实际由刘某和黄某实际经营。

孙某生前与妻子何某共育有一子。2022年11月,妻子何某也不幸去世,并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其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以及从丈夫孙某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均由儿子小孙继承。小孙曾多次与公司三名股东协商,希望继承父亲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

公司及其他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股东之间的信赖和情感为基础,故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对孙某51%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在孙某去世后,其他两名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达成了不同意小孙成为公司股东,仅同意其继承财产权益。小孙遂起诉公司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议庭查明,通讯技术公司章程中并无有关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内容。该公司于2023年5月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虽然达成了不同意小孙成为公司股东的一致意见,但会议时间在孙某去世之后,孙某的继承人又未予认可,因此会议文件中关于孙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内容对孙某的法定继承人不发生效力,故小孙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股份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其他股东也无权主张股份优先购买权。

律师说法和建议:

一、股权继承的条件: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4 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首先,继承人需要有合法的继承资格:无论是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还是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首先要确定合法的继承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90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67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具有高度人合性和封闭性,其作为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即允许规定自然人股东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只能就股权转让所获得价款享有财产继承权。所以,如果继承人要继承公司股份,还需要公司的章程对股东继承没有限制。

二、实践及建议:

实践操作中公司股权继承的阻力仍然较大,难点不仅存在于继承人之间,还存在于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被继承的理由众多,如不信任继承人的能力、担心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或是希望借此对股权重新洗牌从而取得公司控制权;抑或是因与原股东存在其他纠纷故而以股权继承作为谈判筹码、争取时间;再或是各方无法就股权对价达成一致等等。无论是何种原因,股份继承悬而未决的状态都可能引发公司决议、盈余分配、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等纠纷,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因此,对于股东,建议可通过遗嘱或遗赠对股权继承进行妥善安排,避免继承人之间的内部争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章程的重视,及时完善章程中有关股权继承的约定,或就此形成有效决议、协议等。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是否允许继承股东身份;如不允许继承,如何确认股权对价,其余股东如何进行收购;如允许继承,在股东资格被继承后,如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或股东数量超过法律规定如何处理;继承完毕之前该部分股权如何行使等。在公司章程或股东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期待社会各界进一步完善、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用好这一制度促进公司管理的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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