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股东怀疑财务造假?新法赋予的“查凭证”权利如何用?

2025/3/28 15:15:58 次浏览

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新《公司法》(2024年最新修订)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例如新增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并明确公司拒绝查阅需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股东如何依法行使知情权,以及企业在面对股东知情权诉求时应如何规范应对。

二、案例详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包括创始人团队和多名外部投资者。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部分小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状况产生疑虑,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于是,这些小股东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详细财务资料,以及公司与重大业务合作方的合同文本等重要文件,其中会计凭证查阅权为新法新增内容,以便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科技公司收到申请后,仅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等笼统理由拒绝查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股东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干扰经营等“不正当目的”。小股东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查阅。

三、法院审判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新《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对双方的诉求和抗辩进行了全面审查。

关于股东查阅范围:

法院确认,新法明确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修订后新增权利),而“重大业务合同”虽未直接列举,但因与财务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相关,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合理延伸范围。

关于公司抗辩理由:

法院指出,公司若主张股东查阅可能损害商业秘密,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如将资料用于竞业行为),而非仅以“商业秘密”为由概括拒绝。因公司未能举证,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应在15日内向小股东提供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及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供查阅,并要求查阅过程应在公司正常办公场所进行,公司可对敏感信息作必要遮盖,但不得影响股东获取关键内容。

四、律师说法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主要修订亮点包括:扩大可查阅文件类型(如会计凭证)、严格限制公司拒绝查阅的条件,为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股东的建议:

1.书面申请需“写明正当目的”:例如“监督公司分红合理性”“核查管理层履职情况”等,避免使用“怀疑公司违法”等模糊表述;

2.优先查阅法定文件:会计账簿、凭证为新法明确规定的范围,较易获得支持;

3.合同等文件需说明必要性:如“为核实某笔应收账款真实性,需查阅对应业务合同”。

对企业的建议:

1.拒绝查阅必须“有证据”:如股东系竞争对手关联方,需保存其竞业证据;

2.可采取“有限披露”措施:例如提供复印件、遮盖非关键商业条款、安排独立房间查阅等;

3.超期不答复将面临罚款:新法规定公司需在股东申请后15日内书面答复,否则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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