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程序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退出途径,然而,当公司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利用该程序逃避责任时,债权人该如何捍卫权益?股东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例详情
图源网络,侵删汪某在短视频平台看到甲公司开设的职业资格培训广告,广告承诺不通过则退费,故汪某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两个培训班:一级建造师全科钻石VIP班和二级建造师全科通关密训班。在咨询过程中,汪某曾询问肯定能通过吗?甲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都在拿名额、补个差价就可以稳妥拿二建。基于这些包过承诺,汪某支付了培训费用。然而,考试结果并未通过。汪某认为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其学历仅为职高,正常途径根本无法通过考试,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在遭到拒绝后,汪某决定起诉甲公司,却发现该公司已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汪某随即转向起诉公司股东孙某和赵某,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确认:
甲公司工作人员以包过、补差价稳妥拿证等话术诱导汪某报名交费,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汪某有权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甲公司应返还其缴纳的培训费用。关键在于,股东孙某和赵某在明知甲公司尚存与汪某的债务纠纷(即未退还的培训费)未解决的情况下,仍申请并完成了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债权人汪某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股东孙某、赵某对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
1.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设计初衷是服务于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或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况的企业。
2.股东责任的来源
本案的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规定,股东在申请简易注销时,应当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为保证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进行简易注销时,股东必须依法签署《股东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若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股东存在明显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如本案),则股东在简易注销后仍需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并非穿透公司有限责任,而是基于股东在注销程序中对债务清理状况作出的不实承诺或违法注销行为(未经清算)本身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重要风险提示
1.注销不等于免责
公司注销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中,登记机关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取得《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绝不等于股东可以免除公司在注销前依法应承担的债务!若注销程序本身存在违法(如未经清算)或承诺不实,股东责任依然存在。
2.给交易相对方的建议(债权人视角)
在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务必保持审慎:1)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查询交易企业的状态。2)特别关注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留意是否存在股权冻结、动产抵押、清算信息等预警信号。4)综合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履约信用,降低交易风险。
3.给股东和管理者的忠告
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操作(特别是提供虚假承诺进行简易注销)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将直接触发股东的个人清偿责任。即便公司注销成功,股东仍可能被债权人追索。唯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法律,才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股东的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