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常被误读为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终止。尤其是防水、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其质量缺陷存在“潜伏期”,验收时难以发现,后续使用中却可能暴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纠正了这一认知偏差,清晰界定:即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若在保修期内出现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仍需依法履行保修义务,为行业质量管控与业主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例详情
某建设投资公司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安公司承包某建设投资公司棚改小区项目,其中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013年10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时发现,案涉工程部分楼栋地下室顶板、外墙渗水严重,遂要求整改。
后某建安公司起诉,请求某建设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某建设投资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诉讼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地下车库、地下室防水工程不符合图纸和规范标准要求;维修费用为735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尽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现有证据(含鉴定意见)证明,因某建安公司(施工人)原因,部分楼栋防水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确需修复。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建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经核算,某建安公司应承担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为735万余元,某建设投资公司应当给付某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为3653万余元。上述款项折抵后,法院判决:某建设投资公司向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9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三、律师说法
结合本案与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核心要点:
1.“验收合格”不免除保修义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代表交付时符合验收标准,不意味着施工单位永久免责。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若隐蔽工程在保修范围、保修期内出现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仍需承担保修责任(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支付修复费)。
2.保修范围与期限以“法定+约定”为准
本案中防水工程约定保修期5年,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5年”的法定标准。若合同约定保修期长于法定期限,按约定执行;若短于法定期限,约定无效,仍按法定最低期限认定。
3.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权路径
若施工单位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后续向施工单位追偿修复费用;二是直接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修复费用,本案即采用此种方式。
4.工程款与修复费用可依法折抵
本案中,法院将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修复费用折抵,符合《民法典》“互负金钱债务可抵销”的规定,既避免“分别诉讼、重复执行”,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实务中,只要双方债务均为金钱债务、给付种类相同且已到期,即可主张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