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订货没签合同,拖欠的货款还能要回吗?

2025/12/10 9:58:34 次浏览

生意场上,电话一聊就下单、熟人合作不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老板都觉得这样省时高效,却忽略了口说无凭的风险,一旦出现货款拖欠、货物争议,没有书面合同往往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没签合同的情况下,拖欠的货款还能成功追回吗?

一、案例详情

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宋某某,提出购买绳网的需求。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电话沟通达成交易意向后,宋某某便按约定开始供货。2020年4月7日,宋某某完成第一批次供货,合计价款12300元,供货单备注现场收货人为孙某某并附其电话,但未要求孙某某签字确认;2020年4月23日,宋某某完成第二批次供货,合计价款15600元,供货单同样备注收货人为孙某某及联系方式,仍未签字;2020年5月12日,宋某某完成第三批次供货,合计价款13600元,供货单注明收货人为张某某,张某某当场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三次供货总金额共计41500元。后经宋某某多次催要,姜某某分两次转账支付20000元,剩余21500元货款迟迟未付。宋某某索要无果后,将姜某某诉至平阴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姜某某对前两次供货不予认可,辩称已超额支付货款,不存在欠款情况。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即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证据,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宋某某提交的三张供货单、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姜某某通过电话下单,指定孙某某、张某某作为收货人的模式,与第三批次供货单上张某某的签字及姜某某认可该笔交易的事实相互印证;前两次供货单虽无收货人签字,但备注的孙某某电话真实有效,孙某某本人确认收到货物,且姜某某认可曾雇佣孙某某代收货物;姜某某已支付的20000元转账,也间接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综上,法院认定宋某某已实际交付三批次货物,总金额415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姜某某尚欠21500元未付。一审判决姜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

1.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只要交易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口头买卖合同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姜某某与宋某某通过电话达成的供货合意,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链是胜诉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履行的一方,需对交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宋某某之所以胜诉,核心在于其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书证:三张供货单明确记载货物金额、收货人信息,是交易的直接凭证;证人证言:收货人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印证了货物交付事实;间接证据:姜某某的部分转账记录,佐证了合同履行的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单一证据往往难以支撑主张,需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3.口头交易的风险防范与证据保留建议

口头合同虽合法,但举证难度大,建议经营者优先签订书面合同,若确因客观情况无法签订,需做好以下风险防范:关键信息留痕: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货物名称、规格、单价、收货人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依赖口头沟通;交付环节留证:要求收货人在供货单、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无法签字的需拍摄交货视频、留存物流记录;资金往来规范: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款项,转账时备注“货款”、“XX 批次货物付款”等信息;争议发生后取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录音录像,核实收货人身份及收货事实,固定关键证据。

生意往来图便捷无可厚非,但权益保障更需未雨绸缪。口头合同虽受法律保护,但其举证难度远高于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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