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合同真的无效吗?

2025/12/25 14:09:08 次浏览

商业交易中,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发生纠纷,不少主体会以“印章不符”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那么,印章与备案不一致,合同效力就必然不受认可吗?

一、案例详情

A建设工程公司是长青片区某幼儿园工程的总承包方。B机械租赁公司持《建筑周转性材料租赁合同》起诉,主张向A公司及张某承租了B公司的周转材料用于该工程,合同承租方处有张某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负责人栏另有李某签字捺印。

A公司否认合同真实性,辩称公章系伪造,张某、李某并非其员工,也未获授权签订合同,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合同印章与A公司备案印章确非同一枚。但B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A公司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中,所盖印章与案涉合同印章经鉴定为同一枚。此外,A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载明张某、李某为案涉工地负责人员,B公司据此主张对A公司构成合理信赖,应由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方,身份具有公示效力;案涉合同签订于项目工地,租赁材料亦用于该工程,且合同所盖印章曾被A公司用于提交行政备案文件,应视为A公司的有效用章。B公司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对合同相对方为A公司形成合理信赖,故案涉合同对A公司发生效力,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租赁费及材料损失费。

三、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人仅以合同印章非备案或系伪造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合同效力的核心在于“实质要件”而非“形式印章”:其一,签约人员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权限,或构成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以及表见代理行为;其二,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形成真实、合理的信赖;其三,案涉印章是否被法人实际用于经营活动、行政备案等事务,是否被法人认可为有效用章。

建议市场主体在交易中,除核对印章外,还应核实签约人员的身份及授权文件,留存相关证据;企业则需规范印章管理,明确用章流程,避免因印章使用混乱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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