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高息有效吗?超额利息能否抵本金?

2026/1/15 9:53:18 次浏览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但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若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极易引发纠纷。实践中,若借款人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该部分款项能否抵扣借款本金?这是此类纠纷中高频出现的疑问。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具有较强的普法参考意义。

一、案例详情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双方达成合意后,李某于1月4日、1月10日、1月16日分别向王某转账60000元、80000元、60000元,王某对应出具了三张借条,每张借条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向李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息未能按约结清。

2024年8月,王某再次以偿还贷款为由向李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利息。然而此次借款到期后,王某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全部未结借款本息,均无果,无奈之下诉至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

二、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李某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催款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李某已全面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王某在多笔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双方2022年的三笔借款约定年利率为24%,该利率标准显著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因此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对利息标准进行调整。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李某与王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82464.53元,并按年利率3.1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超出法定上限时,已付超额利息的处理问题。首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利息约定需严守法律边界。民间借贷双方有权自行约定借款利息,但该约定并非无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即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约定利率超出该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

其次,已付超额利息可依法抵扣本金。对于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除借贷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外,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清偿原则,将超出部分抵扣借款本金。这一规则的设立,既兼顾了出借人的合法收益,也充分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避免借款人因过高利息陷入债务困境。

最后,借贷双方均应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应合理设定利息标准,避免因约定过高利息导致部分利息无法追偿;对于借款人而言,若发现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定上限,有权拒绝支付超额部分利息,若已实际支付,可在后续还款中主张抵扣本金。同时,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借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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