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欠钱不还,名下查不到任何财产就没办法了?不少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犯愁。殊不知,有些被执行人会钻空子,把财产转移或登记在配偶名下试图逃避执行。那么,法院到底能不能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呢?
一、案例详情
2020年,孙某某向王某某购买肥料,累计欠下15000元肥料款。后续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孙某某仅偿还了10000元,剩余5000元始终拖延不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将孙某某诉至冠县人民法院。2025年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剩余肥料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并未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某某向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阶段,办案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调查,均未发现孙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棘手的是,孙某某的住所地在贵州,给“查人找物”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二、法院执行
立案执行后,冠县法院首先依法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孙某某仍未按期履行。针对孙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办案人员并未止步,而是进一步查询了其婚姻登记信息,发现孙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目前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随后,办案人员对李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其账户内有足额存款。为保障执行程序顺利推进,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名下该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及时向李某某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李某某未对账户冻结事宜提出任何异议。最终,法院依法扣划了李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中属于孙某某的份额,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王某某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三、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时,法院能否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结合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清晰解读: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认定是执行的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财产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属性,其中自然包含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法院执行配偶名下共同财产的程序合法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并非可以随意执行配偶名下财产,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程序:首先确认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婚姻存续状态,其次核查财产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之后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配偶一方。只有在配偶未提出有效异议,或异议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执行该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第三,对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重要提示。对于债权人而言,若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配偶财产线索等信息,协助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试图通过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逃避执行的行为,本质上是规避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即便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能被法院执行,最终不仅无法逃避义务,还可能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既有实体法依据,也符合程序法要求,是破解“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