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存在一个误区:以为只要自己事先不知情,没有主动参与诈骗,把电话卡、银行卡出租、出借甚至出售给他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殊不知,这种行为极易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工具,即便没有获利、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一、案例详情
2025年3月28日,李某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和一张流量卡,随后前往外地,将两张卡交给他人使用。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名被害人在3月29日被骗26000元。3月31日,李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5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非法出借电话卡,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处罚,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李某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并没有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的意图,也没有从中获利。其办卡并交给他人,是因为被诈骗团伙以“赴港买黄金赚钱”为幌子欺骗,对方要求办卡用于注册会员,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当受到处罚。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宝安公安分局、宝安区政府共同答辩认为,李某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清楚,无论是否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赚钱”的信息,与对方私信沟通后,对方以需要无案底、无被起诉记录为由,要求其办理电话卡和流量卡,并带到外地注册会员。
3月28日,李某办理了两张卡片,并于3月29日按照对方提供的定位前往东莞,将卡片交给一名陌生男子。李某表示,自己并未使用涉案电话卡拨打电话,也没有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账号信息、乘车记录等证据,内容与其陈述基本一致。
4月1日,宝安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李某不服,于4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宝安区政府于6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将本人实名办理的电话卡交给他人使用,导致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非法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李某提出的受蒙骗、无主观故意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对非法出借电话卡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认知,即便其不知道卡片会被用于诈骗,但主动将电话卡交给陌生人、脱离自身管控,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不能以此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宝安公安分局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已充分考虑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律师说法
当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帮凶,而很多人却因为心存侥幸、不懂法律,无意间沦为犯罪工具。
本案明确一个重要法律规则:出借、出租、出售“两卡”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知情、未获利、被忽悠,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借行为,且客观上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帮助,就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绝不将自己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社交账号等实名信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2.警惕“办卡给好处”、“帮忙注册会员”、“走账赚佣金”等各类陷阱;
3.妥善保管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用的卡片及时注销,不随意丢弃;
4.如发现卡片丢失、被盗用、被冒用,第一时间挂失、报警并留存证据。
管住自己的“两卡”,既是保护个人财产与信用,也是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疏忽,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