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2022/12/5 14:31:01 次浏览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引言】

通过前几期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深刻的了解了股权代持协议,也明白了股权代持的风险所在。实际出资人虽然真金白银的对公司出资了,但是其名字(称)并未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文件中,从外观上来看,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是,实际出资人作为股权真正的所有者,能否对股权进行处分?作为第三人,究竟能不能和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呢?签订协议后能否取得股权呢?



【案情简介】

付某与艾某系大学同学,2019年8月18日付某与艾某签订借款协议,艾某向付某借款100万元,用于鑫河公司的生产经营,借款期限1年,未约定借款利息。2020年9月,艾某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遂与付某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付某以其对艾某享有的100万元债权投资入股鑫河公司,占股15%。协议签订后,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2021年12月,刘某知晓付某享有鑫河公司15%的股权,遂与付某商议以250万购买其股权,付某欣然同意,并同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刘某并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付某遂将刘某诉诸法院,请求刘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刘某则以鑫河公司的股权并未登记在付某名下,付某为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付某与艾某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证明付某为鑫河公司1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刘某在明知付某为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与付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并无证据证明鑫河公司与鑫河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存在异议,故而付某与艾某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取得受让的股权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和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付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5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付某在鑫河公司享有的隐名投资人地位以及15%的股权依法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转让该股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1.与实际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定能获得股权吗?

答:不一定。从本质上来说,与实际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的并非是股权,而是享有股权投资收益的债权,因为此时股权仍然归名义股东所有。名义股东可以选择继续行使股权,由受让人享受股权投资收益。若新的受让人想要取代名义股东进行显名,则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如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则还需要进入确权程序。


2.受让人能否以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答:不能。首先,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其次,工商变更登记也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就股权转让行为而言,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并不会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以工商变更登记仅会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而不会造成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吗?

答: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进度,但是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最终结果。实践中,若第三人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从实际出资人处受让股权时,如果名义股东以其为股权的所有者为由提出反对,可通过确权确定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后,再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实务建议】

作为股权受让者,在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顺利取得股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争议;

(2)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代表实际出资人完成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征询意见、股东会关于同意股东变更的决议等;

(3)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要求,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签订三方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仅用于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以三方协议为准、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等事项;

(5)督促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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